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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012-08-23 16: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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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ritime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有效、规范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目的,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专业标准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使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规范经营,科学管理,堵塞漏洞,提高效益,帮助董事会、经理层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负责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审计部门应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在日常工作中与其保持有效的沟通。

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经过适当的程序确定,审计部门负责人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二) 按公司内部分工组织或参与组织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并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或者未规定须由社会中介部门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公司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十)对违规资金占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十一)对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二)对本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来源、使用和结算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要求或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部门按照以下主要程序开展审计工作:

(一)根据董事会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事项确定后,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均应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五)被审计单位(者)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者)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七)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八)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任,对所审计的事项没有批准的权力和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  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完善内部审计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审计部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主要权限:

(一)参加由董事会或最高管理层举行的与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有关的会议;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部门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权力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部门必要的处理权或者处罚权。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及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四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企业造成损失浪费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和后续教育费用,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聘任和后续教育,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内部审计有关规定的人员、单位和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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