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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2013-03-28 16: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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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ritime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稳健发展,提高公司金融投资收益,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基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等金融产品。

第二章  组织、决策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日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在董事会及总经理授权内的投资具体操作。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从事期货投资;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业务。

    第四条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组织财务部相关人员成立证券投资工作小组,负责投资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拟定证券投资方案并形成分析报告,经公司投资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六条 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按《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授权及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权限执行。

    第七条 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经批准后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调整方案的,应按上述第六条规定重新进行报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已投资的证券有关情况进行跟踪,并定期以书面形式编制公司月度投资分析报告。

 

第三章  资金及账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及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第十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涉及的资金划拨程序应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有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设立资金帐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资金帐户中的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并可接受专业金融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五条 由于证券投资品种多样,且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应具有扎实的金融投资理论及丰富的金融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金融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2)公司投资债券宜选择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债作为主要投资品种,选择企业债券投资时,只能对具有AA信用级别以上的债券进行投资。

    (5)公司投资基金应从基金公司的人才、制度、技术、市场、过往业绩等多方面选择资质良好的基金公司,注重所选择的基金品种与公司投资策略相符合。

    (6)公司应严格选取具备代客理财或从事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委托理财以选取保本保息、保本分成为主的本金稳定类型为宜。

       第十六条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的风险监控,风险监控人不能介入公司的投资操作,应专注于公司投资风险提示以及强制平仓管理,在具体投资方案中详细设置止损控制。

 

第五章  财务审计监控

    第十七条 负责证券投资的专门人员,每月须将全部交易清单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计算浮动盈亏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发现持仓股票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或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规模过大时可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总经理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期货投资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日后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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