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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010-03-24 10: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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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ritime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合理确信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另一名为非执行董事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促进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四)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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