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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规程(修订)
2009-04-01 10: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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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ritime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的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一)
    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以前,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年审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并负责相关会议的召集及组织,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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